濮阳市演讲朗诵学会章程
(2012年6月3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濮阳市演讲朗诵学会。英文译名为the Institute of Speech and Recitation of Puyang;缩写为ISRP。
第二条 本会是由濮阳市演讲朗诵及相关专业的爱好者以及社会有关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创造演讲朗诵及相关艺术发展的良好氛围,加强濮阳与国内外演讲朗诵及相关艺术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推出内容健康、格调清新、具有强烈艺术感染力的作品,弘扬社会主义主旋律,繁荣濮阳市文化事业,丰富民众文化生活,提升社会文化品位。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濮阳市文联,同时接受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河南省濮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演讲朗诵及相关艺术的交流与研讨;
(二)培养演讲朗诵及相关艺术的优秀人才;
(三)建立学会网站和其他载体,传播演讲朗诵及相关艺术文化;
(四)组织策划形式多样的演讲朗诵及相关活动和比赛;
(五)组织演讲朗诵及相关艺术的评比活动;
(六)编辑出版演讲朗诵及相关方面的书籍和音像制品等;
(七)开展演讲朗诵及相关艺术的培训工作等;
(八)根据学会开展工作的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又分为正式会员、名誉会员和名义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本会章程热爱学会工作;
(二)热爱演讲朗诵及相关艺术;
(三)在演讲朗诵方面有相当的艺术修养。参加过演讲朗诵活动,并在活动中获得过县级(包括同级单位,下同)一等以上,市级二等以上,省级优秀以上奖项。演讲朗诵活动的组织者,可视为该活动的最高奖项获得者。
(四)在音乐、舞蹈、美术、书法和创作等方面有较高成就者;在组织协调方面具有较强能力者。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入会申请表,由一位正式会员介绍;作为入会介绍人的正式会员必须对入会申请人的各方面素质予以了解,并如实向学会介绍。
(二)除发展特殊需要人才外,具有演讲朗诵特长的入会申请人应作演讲或朗诵展示;具有音乐、舞蹈、美术、书法和创作等特长的入会申请人可根据个人特长展示作品。
(三)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综合入会申请人的各方面素质和个人特长展示情况,符合入会条件者即可批准入会,成为名义会员,进入考察期。考察期内不需缴纳会费,不需注册,但可参加学会组织的开放活动。
(四)符合学会特殊需要条件的人才入会,一般不需展示,但应有详细情况介绍,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被批准入会的名义会员,经过一年的考察,确实热爱演讲朗诵艺术,积极参加学会活动,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认为符合正式会员条件者,即可履行注册手续,成为正式会员。由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正式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参加本会活动的优先权;
(三)享有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名义会员只享有(四)、(五)两项权利。
第十三条 正式个人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执行本会的决议、决定;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名义会员应当履行(一)、(二)、(三)、(五)项义务。
第十四条。申请加入本会的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领导重视
(二)成员参与度高
(三)既往活动开展得好
(四)愿与学会合作,为演讲朗诵学会艺术发展做贡献的单位和集体。
第十五条:团体会员的入会程序为:
(一)由单位或集体向学会提出入会申请,
(二)经学会考察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获得批准的申请单位或集体,将由学会发给《团体会员证书》。
第十六条: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优先获得学会平台、艺术资源、网络资源、人才资源和人脉资 源的使用权;
(二)参与学会组织、承办的有关活动,参加的有关讲座、培训的优先权;
(三)突出人才、优秀作品的被宣传、和被推荐权。
第十七条:团体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协助学会作好宣传、组织工作;
(二)积极组织本单位的演讲朗诵活动;
(三)为学会开展活动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和帮助等。
第十八条:凡符合入会条件,履行了入会手续,按照要求进行了年度注册,积极参加学会活动,履行了《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会员,即为本会正式会员。
第十九条:当选为本会名誉会长,或被聘为学会顾问的人士,即为学会的名誉会员。外省市演讲朗诵爱好者在宣传推广濮阳市演讲朗诵学会,增加学会影响力等方面能够发挥积极作用,向濮阳学会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也为本会名誉会员。外地名誉会员要通过网络等方式关注参与濮阳市演讲朗诵学会,切实履行会员的职责。名誉会员可以不交会费,但需经常与学会保持联系,向学会提供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履行了入会程序,未接到注册通知,或未按要求缴纳会费和注册的人员,为本会名义会员。取得正式会员资格后,不注册、不缴纳会费满一年者,由正式会员改为名义会员。名义会员仍不注册满两年者,即视为自动取消会员资格,名义会员身份终止。在学会任有职务的正式会员,成为名义会员时,其所任职务随之中止。重新注册恢复正式会员身份后的任职需重新任命。
第二十一条: 对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与罢免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推举名誉会长,选举和罢免会长、艺术总监;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本会日常工作的开展,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聘学会顾问,选举和罢免副会长;根据会长提名选举秘书长;根据艺术总监提名决定艺术副总监人选。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形式包括利用网络集中审阅有关的文件,决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五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的会议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议形式包括利用网络集中审阅有关的文件,决策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演讲朗诵事业,具有为演讲朗诵艺术献身的精神,具有相当艺术修养和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及组织协调能力;作风正派,善于创新,在本地区和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本会全面工作,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行使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艺术指导委员会,该委员会由艺术总监、副总监、总监助理、艺术指导组成。
第三十三条 艺术总监由会员大会选举,艺术副总监、总监助理和艺术指导由艺术总监提名,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任命。
第三十四条 艺术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学会相关业务活动的策划、计划、设计和方案的制定及实施。
(二) 学会相关业务活动的检查、指导。
(三) 负责学会图文声像资料、参考资料、教材的选择、收集、审查和使用等。
(四) 组织相关艺术作品的创作、制作。
(五) 制定相关的业务程序、艺术标准和操作流程。
(六) 根据学会业务的拓展承担相应的业务与艺术职责。
第三十五条:艺术指导委员会在艺术总监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组成人员的任职条件是:
(一) 具有组织演讲朗诵及相关艺术活动的成功经验,在演讲、朗诵方面有较高造诣,或在音乐、舞蹈、美术、书法和写作等方面有较高成就。
(二) 能够胜任相关艺术活动的指导任务和组织、协调等工作。
(三) 担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的人员具有相应条件者可以兼职。
第三十六条:本会设名誉会长和学会顾问。名誉会长由热心支持演讲朗诵艺术事业的市级领导(包括已退休、离休者)和为学会发展作出过特别重大贡献的人士担任;学会顾问由热心支持演讲朗诵艺术事业的市委、市政府部门领导(包括已退休、离休者)和专家、学者担任。名誉会长由会员大会推举,顾问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三十七条 濮阳市演讲朗诵基地是本会的分支机构,由所在单位管理。
第三十八条 在条件成熟的单位和地区,可以设立本会分会。学会可以向分会授权发展会员及开展相关工作。凡属授权事项分会开展工作情况应及时向学会报告,相关资料应向学会及时备案。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与资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2年6月3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